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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陳弘逸/嘉義報導

嘉義邪惡情侶檔,對國三少女拘禁25天,期間多次虐待,甚至強制性交至少12次,遭法院判刑。(示意圖/Pixabay)

▲嘉義邪惡情侶檔,對國三少女拘禁25天,期間多次虐待,甚至強制性交至少12次,遭法院判刑。(示意圖/Pixabay)

嘉義25歲林姓男子曾跟就讀國三的少女小美(化名)交往,分手後,林男跟勞姓女友交往,情侶檔以「出陣頭打工」設局讓小美出面,將人拘禁、虐待、強制性交12次;警方因查緝失竊手機,意外找到人。此案曝光將林男、勞女拘提到案;經審理,法院依法,分別將林男判7年有期徒刑,勞女1年6個月徒刑,全案可上訴。

判決指出,林男過去曾跟就讀國三的少女小美(化名)交往,未料,分手後,男方另結新歡,與勞女交往。事後林男以「出陣頭打工」為由,設局邀約小美上鉤,並在約定時間今年4月19日碰面,隨後將人帶到嘉義縣某處拘禁。

期間,林男與女友,多次毆打小美,還強制性交至少12次,若不從就出手虐待,造成她全身多處擦挫傷、瘀傷,勞女則負責把風、看管。

直到今年5月15日嘉義縣民雄分局警方到大林鎮找尋民眾失竊的iPhone手機,才意外發現,小美遭拘禁在廁所內,查驗身分發現就是日前在臺南失蹤逾20天的少女。

此案曝光後,小美重獲自由,平安被送回家;檢警循線查到林男與勞女,隨後在5月17日兩人拘提到案,依妨害性自主、妨害自由、傷害等罪嫌移送,檢方複訊後,向地院聲押獲准。

法官認為,林男對小美私行拘禁,甚至剝奪行動自由超過7天,期間無端毆打,強制性交,滿足一己性欲;嚴重侵害人身自由、性自主權。

經審理,將林男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刑法第三○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罪,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;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,共3罪刑,各處,有期徒刑3個月,得易科罰金;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,共12罪,各處3年2個月有期徒刑。得易科罰金之罪,經執行6個月有期徒刑;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應執行7年有期徒刑,全案可上訴。

勞女部分,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刑法第三○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罪,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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