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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障團體籲 身權法應增社區型服務

民間團體呼籲自立生活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精神之一。(示意圖,Shutterstock/達志)
民間團體呼籲自立生活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精神之一。(示意圖,Shutterstock/達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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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福部社家署8月7日公告修正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草案,新增合理調整、通用設計、反歧視、從業人員身分限制,以及提升障礙者政策參與五大方向。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批評,草案中未見「自立生活」相關條文,呼籲政府增加社區型服務,制定去機構化計畫。

臺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林君潔指出,自立生活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PRD)核心精神之一,《身權法》應清楚訂定自立生活精神,讓地方政府在實務上有統一方向,來提供相關支持服務,「細節當然可以由行政指導或行政規則訂定,但仍需要有嚴謹、明確的母法來保障基本權利」。

臺自盟也聲明,要協助障礙者實踐自立生活,政府應增加社區服務資源,有計畫地讓機構退場。林君潔說明,機構高度限制身障者生活,會導致身障者和社會連結薄弱,違反自立生活精神,「不是說他們需要被照顧,就丟到機構將他們孤立、隔離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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